Ryokanbook服務條款
本Ryokanbook 服務條款(以下稱「本規約」)係就株式會社 Hinotori(以下稱「本公司」)所提供之本服務(定義見第2條)之使用,規範使用者(定義見第2條)應遵守之事項,以及本公司與使用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使用本服務前,請務必於同意本規約前完整閱讀本規約全文。
第1條 適用
本規約以規範與本服務使用相關之本公司與使用者間的權利義務為目的,適用於使用者與本公司之間關於本服務使用之全部關係。
本公司得不時於本公司網站(定義見第2條)刊載與本服務相關之規則、各種細則等,並構成本規約之一部分。
第2條 定義
(1)「住宿契約」:指使用者與住宿設施間成立,關於提供住宿服務之契約。
(2)「住宿服務」:指住宿設施向使用者提供之住宿及其附隨的一切服務。
(3)「住宿設施」:指於本服務註冊之飯店、旅館或其他住宿服務提供者。
(4)「智慧財產權」:指著作權、專利權、實用新型權、商標權、意匠權及其他智慧財產權(包含取得或申請登錄前述權利之權利)。
(5)「本公司網站」:指由本公司營運,網域為「ryokan-book.com」之網站(無論基於何種理由,網站之網域或內容發生變更時,均包含變更後之網站)。
(6)「預約資訊」:指第3條中定義之「預約資訊」。
(7)「使用者」:指同意本規約,並依第3條使用本服務之個人或法人。
(8)「本服務」:指本公司所提供,名稱為「Ryokanbook」之住宿設施預約與支付平台服務(無論基於何種理由,服務名稱或內容變更時,均包含變更後之服務)。
(9)「使用契約」:指第3條第4項中所定義之「使用契約」。
(10)「住宿費用等」:指依透過本服務成立之住宿契約,使用者應向住宿設施支付之金額之總稱,包含住宿費、取消費、服務費及其他附帶費用,並包含上述金額所生之消費稅、住宿稅等。
第3條 申請與同意
使用者應於本公司網站上,同意本規約,並依本公司所定方式辦理本服務之預約申請。
本公司得依本公司所定之基準,對預約申請進行審查及其他確認,並將結果通知使用者。
於下列任一情形時,本公司得不接受預約申請:
(1)本公司判斷可能違反本規約者。
(2)所提供之預約資訊全部或一部有虛偽、錯誤或遺漏者。
(3)過去曾受本服務之限制或停用處分者。
(4)未成年人、受成年監護、受保佐或受輔助之人而未取得法定代理人、監護人、保佐人或輔助人之同意者。
(5)屬反社會勢力等,或被本公司判斷與反社會勢力等有任何往來或關與者(反社會勢力等係指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準成員、離開前述身分未滿5年者、暴力團關係企業、恐嚇性社會運動團體、特殊智慧暴力集團,或以暴力、威力或詐術追求經濟利益之團體或個人)。
(6)其他經本公司合理判斷不宜受理預約申請之情形。
本公司得依前項及其他本公司基準判斷是否受理預約申請;本公司接受預約申請時,將通知使用者。使用者於同意本規約並開始使用本服務之時點,即視為本公司與使用者間成立依本規約各項規定所訂之本服務使用契約(以下稱「使用契約」)。
第4條 本服務之使用
使用者於使用契約有效期間內,得依本規約及本公司所定方式使用本服務。
第5條 住宿契約之成立
使用者應依本公司所定方式提出住宿服務之預約申請。
本公司將就使用者之預約申請向住宿設施確認空房等情況,經取得住宿設施之同意後,通知使用者預約內容及付款連結。使用者透過該付款連結向本公司完成支付住宿費用等,並於本公司之預約確定通知送達時,使用者與住宿設施間之住宿契約即成立。住宿契約係成立於使用者與住宿設施之間,本公司非住宿契約當事人。
住宿契約成立後,使用者同意遵守住宿設施所定之一切契約條件。
第6條 費用與支付方式
使用者應就透過本服務成立之住宿契約所生之住宿費用等,依本公司所定之支付方式(如信用卡付款等)向本公司付款。
本公司業已取得住宿設施授權,得依本公司與住宿設施間另行約定之條件代收住宿費用等;使用者向本公司完成支付時,視為已清償其對住宿設施之債務。惟使用者於住宿設施現場另行加購商品或服務之價金不在代收範圍內,使用者應依住宿設施規定逕向住宿設施支付。但本公司另行定有以本公司為管道之支付方式者,不在此限。
如使用者延遲支付住宿費用等,使用者應就遲延部分按年14.6%之比率向本公司支付遲延損害金。
第7條 取消與變更
使用者欲取消住宿契約時,應依本公司所定方式辦理取消手續。
取消費自住宿開始日(預定辦理入住之日)之前日起算,按下列基準發生:
(1)21日至4日前:住宿費用等之10%
(2)3日前:住宿費用等之20%
(3)2日前:住宿費用等之50%
(4)住宿開始當日以後:住宿費用等之100%
(5)未聯繫之無故取消(No-show):住宿費用等之100%
發生取消費時,使用者應依第6條所定支付方式及本公司另行定之方式(包含但不限於第三方支付系統)向本公司支付。本公司得自既收之住宿費用等中扣抵取消費後將差額退款予使用者,或另行請求取消費。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退款時,退款所生之支付手續費、匯款手續費及其他費用由使用者負擔,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得自退款金額中扣除前述費用;退款將依本公司所定方式為之。
住宿契約成立後,使用者得於住宿開始日前第5日以前向本公司提出申請,並支付本公司所定變更手續費(含稅550日圓),申請變更同一住宿設施之預約內容;惟經與住宿設施協調後,可能不允許變更。住宿開始日前第4日以後原則上不受理變更,使用者應依本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辦理取消手續。但若住宿設施特別同意調整,且經本公司另行認可者,得為變更。
第8條 帳戶/預約資訊之管理
使用者應自行負責管理與保存於使用本服務時向本公司提供之資訊(以下稱「預約資訊」),不得讓第三人使用、亦不得出借、轉讓、變更名義或買賣等。
因預約資訊管理不善、使用錯誤或第三人使用所致之損害,由使用者自行負責;除非出於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本公司概不負責。
如預約資訊遭竊或遭第三人使用時,使用者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遵從本公司指示。
第9條 禁止行為
使用者於使用本服務時,不得有下列任一行為:
(1)侵害本公司、住宿設施、其他使用者或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或其他權利或利益(包含直接或間接引發侵害之行為)。
(2)違反住宿契約之行為或可能違反之行為。
(3)與犯罪行為相關或違反公序良俗之行為。
(4)違反法令或本公司或使用者所屬業界團體之內部規則之行為。
(5)傳送含有電腦病毒或其他有害程式之資訊。
(6)可能妨礙本公司營運本服務之行為。
(7)登錄或提供虛偽資訊之行為。
(8)不正當使用住宿服務(如未經通知之取消、拒不付款等)。
(9)對住宿設施或其他使用者為妨害行為。
(10)向反社會勢力等提供利益之行為。
(11)其他經本公司合理判斷為不適當之行為。
若本公司判斷使用者之行為符合或可能符合前項任一情形,得不經事前通知,停止該行為、刪除資訊,或採取本公司認為必要之措施。除非出於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本公司對依本項採取之措施所致之損害不負任何責任。
第10條 本服務之停止等
本公司於下列任一情形,得不經事前通知,停止或中斷全部或一部本服務之提供:
(1)就本服務之電腦系統進行定期或緊急檢查或維護。
(2)因事故致電腦或通信線路等停止。
(3)因火災、停電、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致無法營運本服務。
(4)其他經本公司合理判斷有停止或中斷之必要者。
本公司得依合理判斷終止提供本服務;於此情形,本公司將事前通知使用者。
除非出於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本公司對依本條採取之措施所致之損害不負任何責任。
第11條 設備等之負擔
為接受本服務之提供所必要之電腦、智慧型手機、軟體及其他設備、通信線路及其他通信環境之準備與維持,應由使用者自行負擔費用並自行負責。
使用者應依其使用本服務之環境,自行負擔費用並負責採取防止電腦病毒感染、防止不正當存取及資訊外洩等資安措施。
即使本公司基於營運上之需要,將使用者收發之訊息或其他資訊保存一定期間,本公司亦無保存義務,並得隨時刪除。
使用者於開始使用或使用本服務期間,如需自本公司網站下載或以其他方式將軟體等安裝於其電腦或智慧型手機等裝置,應充分注意避免造成其持有資訊之消失或變更,或設備故障、損壞等。
第12條 智慧財產權之歸屬
本公司網站及本服務之一切所有權與智慧財產權,均屬本公司或授權予本公司之人所有。除本規約明示者外,基於本規約所為之使用許可,並不表示將與本公司網站或本服務相關之本公司或授權人之智慧財產權移轉或授權使用。使用者不得為任何可能侵害本公司或授權人智慧財產權之行為(包含但不限於反組譯、反編譯、逆向工程)。
就使用者於本公司網站或本服務所投稿或傳送之文字、圖片、影片及其他資料,本公司得於去識別化處理後,無償自由使用(包含複製、重製、改作、再授權予第三人及其他一切利用)。
第13條 使用停止等
如使用者符合下列任一事由,本公司得不經事前通知或催告,對該使用者暫時停止本服務之使用,或停止其作為本服務之使用者:
(1)違反本規約任一條款。
(2)預約資訊或其他提供予本公司之資訊含有虛偽事實。
(3)以可能對本公司、其他使用者、住宿設施或其他第三人造成損害之目的或方法使用或企圖使用本服務。
(4)違反住宿契約。
(5)不問手段,妨礙本服務之營運。
(6)發生支付停止或不能,或申請破產、民事再生、公司更生、特別清算或類此程序。
(7)自行簽發或承兌之匯票或支票遭退票,或受票據交換所停止交易處分或類似措施。
(8)遭查封、假扣押、假處分、強制執行或拍賣之申請。
(9)遭受租稅公課滯納處分。
(10)死亡,或受監護、保佐或輔助之宣告。
(11)符合第3條第3項各款之情形。
(12)其他經本公司合理判斷不適合繼續作為本服務使用者者。
如符合前項任一事由,使用者即當然喪失對本公司之一切債務之期限利益,並應立即清償全部債務。
使用者得依本公司所定方式通知本公司,以取消其預約申請或停止使用本服務。
除非出於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本公司對依本條所採行之措施所致之損害不負任何責任。
本公司依本條採行使用停止等措施時,使用者應依本公司指示,對自本公司取得之與本服務相關之軟體、手冊及其他物品為返還、廢棄或其他處置。
第14條 免責及不保證
本公司不就本服務符合使用者特定目的、具備預期功能、商品性、正確性或有用性,或使用者使用本服務符合其適用法令或業界內部規則,或不發生瑕疵等作出任何保證。
關於本服務或本公司網站所引起之使用者與其他使用者、住宿設施或第三人之間之交易、聯繫、紛爭等(包含但不限於與住宿契約相關之紛爭),概由使用者自行負責處理及解決;除非出於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本公司概不負責。關於住宿服務及住宿契約之問題,應由使用者與住宿設施間直接解決。
本公司就本服務提供之中斷、停止、終止、無法使用或變更,刪除或消失使用者之訊息或資訊,對使用者之停用措施,因使用本服務而致之資料消失或設備故障或損壞,或其他與本服務相關之損害,除非出於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本公司概不負賠償責任。
無論本公司網站是否提供連往他網站之連結或他網站連往本公司網站之連結,除非出於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本公司對本公司網站以外之網站及其取得之資訊概不負責。
因本公司合理控制範圍外之事由(包含但不限於火災、停電、駭客入侵、電腦病毒侵入、地震、洪水、戰爭、疫病、通商停止、罷工、暴動、物資或運輸設施無法取得、政府或地方自治體介入、指示或要求,或內外法令之制定或修正),致無法履行使用契約上之義務者,就該狀態持續期間,本公司不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即使依消費者契約法等強行法規或其他事由,本公司須對使用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因本公司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外,賠償範圍以直接且通常之損害為限,且以上述使用者實際支付之住宿費用等總額為上限。
第15條 使用者之賠償責任
使用者如因違反本規約或與使用本服務相關之事由,致本公司或住宿設施受有損害者,應賠償本公司或住宿設施之損害。
使用者如因本服務相關事由,受到其他使用者、住宿設施或第三人提出主張或與其發生紛爭時,應立即通知本公司,並以其自身費用與責任處理前述主張或紛爭,並依本公司要求,就進度及結果向本公司報告。
如本公司因使用者使用本服務而遭他人(他使用者、住宿設施或其他第三人)以權利侵害或其他事由提出任何請求時,使用者應就本公司因此不得不向該第三人支付之金額負賠償責任。
第16條 保密義務
本規約所稱「機密資訊」,係指與使用契約或本服務相關,本公司以書面、口頭或記錄媒體等提供或揭露,或使用者得以知悉之本公司之技術、營運、業務、財務、組織及其他一切資訊。但下列資訊不在此限:(1)於提供、揭露或知悉時已為公知或已先行知悉者;(2)於提供、揭露或知悉後,非可歸責於使用者之事由而成為公知者;(3)自有權提供或揭露之第三人處,未負保密義務而合法取得者;(4)未利用機密資訊而獨立開發者;(5)經本公司以書面確認無保密必要者。
使用者僅得於使用本服務之目的範圍內利用機密資訊,未經本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向第三人提供、揭露或洩漏本公司之機密資訊。
不受前項限制,使用者得依法律、法院或政府機關之命令、要求或請求而揭露機密資訊;惟於發生前述情形時,應即時通知本公司。
使用者如需複製載有機密資訊之文件或磁性記錄媒體等,應事前取得本公司之書面同意,並依前項規定嚴格管理複製品。
使用者於本公司請求時,應不延遲地依本公司指示,返還或銷毀機密資訊及記載或包含機密資訊之文件或其他記錄媒體及其所有複製品。
第17條 個人資訊之處理
本公司對使用者個人資訊(指個人資訊保護法第2條第1項所定之「個人資訊」)之處理,依本公司另訂之隱私權政策規定為之;使用者同意本公司得依該隱私權政策處理其個人資訊。
本公司得就使用者提供予本公司之資訊、資料等,於無法辨識個人的情形下,作為統計資訊由本公司自行運用及公開,使用者不得異議。
第18條 有效期間
使用契約自使用者同意本規約之日起生效,並於該使用者終止使用本服務之日或本服務終止提供之日(二者取其早者)止,於本公司與使用者間有效存續。
第19條 本規約等之變更
本公司得變更本規約(包含刊載於本公司網站與本服務相關之規則、各種細則等)。
本公司變更本規約時,將依本公司所定方式於生效日前公告變更內容及生效時點。於公告之生效時點後,使用者仍繼續使用本服務者,視為同意變更後之本規約。
第20條 聯絡/通知
關於本服務之詢問及其他使用者對本公司之聯絡或通知,以及關於本規約變更之通知及本公司對使用者之聯絡或通知,均依本公司所定方式為之。
第21條 地位之讓與等
未經本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使用者不得將其於使用契約上之地位或本規約所生之權利或義務,以任何方式讓與、移轉、設定擔保或其他處分予第三人。
如本公司將與本服務相關之事業讓與第三人(包括事業讓與、公司分割等任何形式),則於該讓與時,本公司得將使用契約上之地位、本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及使用者之預約資訊等客戶資訊,一併讓與予承受人;使用者於此預先同意該等讓與。
第22條 完全合意
本規約構成本公司與使用者就其所含事項之完全合意,並優先於本規約所涉事項之任何事前書面、口頭或其他形式之合意、聲明或了解。
第23條 可分割性
如本規約任一條款或其一部,因消費者契約法或其他法令而被判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本規約其餘規定及該被判定條款之其餘部分仍繼續完全有效。為使該無效或不可執行之條款或部分得合法且具可執行力,雙方應於必要範圍內進行修正,並力求確保其趣旨及在法律與經濟上具同等效果。
第24條 存續規定
第6條(僅限尚有未付款項者)、第8條、第9條第2項、第10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第13條第2項、第4項及第5項、第14條至第17條,以及第21條至第26條之規定,於使用契約終止後仍有效存續。惟第16條之存續期間以使用契約結束後3年為限。
第25條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本規約之準據法為日本法。因本規約所生或與之相關之一切紛爭,以上海…(※原文為「東京地方裁判所為第一審之專屬合意管轄法院」,此處維持原意)東京地方裁判所為第一審之專屬合意管轄法院。
第26條 語言
本規約如被翻譯為非日文之語言版本,以日文版為正式文本;發生解釋歧異時,以日文版為準。
第27條 協議解決
對於本規約未規定之事項,或對本規約之解釋有所疑義時,本公司與使用者應本於誠信原則協議,迅速圖求解決。
(附記)
本隱私權政策(或服務條款)以日文版本為正式版本,其他語言譯本僅供參考。若內容有任何不一致之處,應以日文版本為準。